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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选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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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监护不力,医院担责

作者: 本站     时间:2019-12-13
案情介绍
原告母亲陈某于20XX年X月12日入住被告怀化市XXX医院待产,入院诊断:1、宫内孕37+,双活胎LOA/RSA,先兆临产;2、高危妊娠。入院检查胎儿情况正常,20XX年X月14日上午9时许行剖宫产术,娩出双活婴。20XX年XX月XX日,原告因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颅内出血转入被告儿科病房进行抢救。20XX年XX月XX日,原告出院,出院诊断:1、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2、新生儿颅内出血,3、新生儿肺炎,4、足月低体重儿。原告于2岁左右出现癫痫发作,且呈日渐加重趋势。7年后诊断为难治性癫痫,经鉴定为三级伤残,需终生药物治疗,终生存在护理依赖,癫痫系原告出生后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所导致的后遗症。
 
案件疑点
原告出生以来,其母亲一直对医院当时的行为存在疑问,但不知道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七岁时,其母亲带着原告在长沙市某医院进行治疗,得知同病区的一患者正委托本律师与某医院进行医疗损害赔偿的诉讼,便与该患者家属一起来咨询。在原告母亲对其出生时情况的叙述中,有两个疑点:1、陈某属于高危妊娠,医院在手术时机的把握是否恰当?2、原告出生后两天内一直哭闹,医方是否查找新生儿哭闹的原因? (陈述词)
 
鉴定结论
本案经过了市、省两级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皆认定为二级丁等医疗事故。
 
长沙医鉴【2011】057号鉴定书认为“医方处理过程存在以下过失:1、新生儿出生体重仅1800克,为低体重儿,尿少,反应差,医方未及时转儿科治疗;2、患儿为小于胎齡儿,容易发生低血糖,而医方未监测血糖,新生儿低血糖可引起脑损伤;3、新生儿出生后三天出现抽搐时未检测脑脊液以排除病毒性脑炎等疾病。医方以上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目前难治性癫痫有一定因果关系。该患者难治性癫痫主要原因可能为胎儿宫内生长受限,脑发育不良和宫内感染,不能排除低血糖后遗症的可能,因此,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在患者发生难治性癫痫方面负次要责任。”省医学会鉴定维持原结论。
 
审理结果
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主持下调解结案,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赔偿金3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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