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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立平医疗纠纷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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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词选录

司法鉴定陈述词(二)—车祸外伤医院处理不当

作者: 本站     时间:2019-12-10
患方关于李某医疗事件的陈述
孙立平 于湖南长沙
诊疗经过
1、2008年1月3日上午8时左右因车祸撞伤头部,于8时20分急诊送入长沙市XXX医院总部,当日10时收入重症监护病房。入院诊断:1、重症开放性颅脑损伤、脑疝:(1)原发性脑干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2)右额脑挫裂伤、颅内血肿、广泛脑挫裂伤;(3)右额颞顶枕部硬膜下血肿;(4)蛛网膜下腔血肿;(5)右颞骨骨折,颅底骨折;(6)脑脊液漏、颅内积气、右颞部硬膜外血肿等。于当日12时50分入手术室,13时15分开始行“开颅探查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16时35分手术结束。
 
2、2008年1月4日16时20分行“开颅探查血肿清除,左额颞去骨瓣减压术”。
 
3、2008年1月8日行气管切开,2008年1月28日转入长沙市第XXX医院分部进行康复治疗。
 
4、2008年4月24日,行双侧颅骨缺损修复术、脑室腹腔分流术。2009年4月21日转出长沙市XXX医院分部。出院诊断:(1)、重型颅脑损伤术后;(2)、颅骨缺损修补术后;(3)、脑室、腹腔分流术后;(4)、重型弥漫性轴索损伤。
 
5、2009年4月21日转入湖南省XXX医院,入院诊断:(1)、重型颅脑损伤康复期;(2)、双侧额颞顶部颅骨缺损修补术后,左额部钛网少许外;补充诊断:(1)肺部感染;(2)、左尺骨上段骨折并肘关节胶位;(3)、左足各骨骨折、脱位。
 
6、2010年5月20日从湖南省XXX医院出院。5月24日入住XXX总医院。
 
7、2010年6月9日脑室腹腔分流术。
 
8、2010年6月29日行左侧脑室额角分流管拔除术+原伤口清创缝合术。
 
9、2010年7月28日行脑室腹腔分流管拔除+侧脑室外引流术
 
2010年9月13日行右侧脑室腹腔分流术。
 
10、2010年10月13日从XXX总医院出院。
 
11、2010年10月18日入住湖南省XXX医院。
 
12、2010年12月15日行修补材料钛网取出术、脓肿清除术。
 
主要争议点
1、关于第一次手术时机,患方认为医方延误了最佳手术时间,导致损害后果加大
第一次(即2008年1月3日上午9时)CT检查即显示“脑疝形成”(见当日CT检查单、入院记录第二页),诊断为:(1)原发性脑干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2)右额脑挫裂伤、颅内血肿、广泛脑挫裂伤;(3)右额颞顶枕部硬膜下血肿;(4)蛛网膜下腔血肿;(5)右颞骨骨折,颅底骨折;(6)脑脊液漏、颅内积气、右颞部硬膜外血肿。当时患者意识呈浅昏迷,出现双侧瞳孔不等大,右侧3mm,左侧2mm(见入院记录),CT检查显示“脑肿胀,中线结构左偏,脑疝形成”,这些均提示患者已经出现脑疝的表现,具有手术指征,而当时病人血压102/72mmHg,呼吸23次/分,脉搏116次/分,凝血常规(-),血常规白细胞9.1×109/L,Hb122g/L,PLT228×109/L,肝功能(-),肾功能(-),血糖10.5mmol/L,没有手术禁忌症,应立即行开颅探查、减压手术,以避免脑疝进一步加重,造成脑干功能严重受损。而医方在患者观察治疗期间出现脑疝等病情加重(在当日10时30分出现血压下降,排除腹腔内活动性出血,11时30分出现右侧瞳孔不规则变化5mm,对光反射消失,左侧瞳孔2mm,对光反射迟钝。见重症患者监护记录)的情况下,才复查头颅CT并准备手术。在本案例中,患者在重症开放性颅脑损伤、脑疝形成的情形下,医方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颅内出血加重导致不可逆的损害后果,而是等到颅内血肿增加到威胁患者生命的时候才进行手术。患者8时20分送入医方急救室到12时50分才进行手术。这离患者入院已经4小时30分。医方在第一次手术中就存在延误。
 
2、医院延误了第二次手术时机
患者于2008年月1日3日17时于第一次开颅探查术后回监护室,当时瞳孔直径右侧3.5mm,左侧2mm(见重症患者监护记录P2),当日晚上21时20分(重症患者监护记录p4),患者开始出现瞳孔变化,呕吐等颅内高压症状;2008年1月4日凌晨1时,出现右侧瞳孔5mm,左侧3mm;对于重症颅脑外伤、脑疝形成的患者,出现病情变化,应及时复查CT,当患者出现右侧瞳孔再次增大,护士报告医生后没有采取有效处理,7时10分,患者左侧瞳孔也开始变化,右侧为6mm,左侧为5mm。医生仍未进行CT检查,一直到上午10时25分患者才再次进行CT复查,此时患者病情已严重威胁生命。(见重症患者监护记录单P4至P8)
 
从2008年1月4日2时至8时,患者的血压波动在124-103/84-62 mmhg这是相当平稳的血压(P5、P6),不存在血压不稳定的情况,更不可能影响到不能进行CT检查。(2)关于患者的血小板问题,前面已经提到,患者入院时(2008年1月3日8时44分检验血小板228 10-9/L(P7-1),在正常范围,由于抢救措施不得力,出血加重,当日21时37分第二次查血小板下降到91 10-9/L(P7-2),但是医方没有采取任何对症措施。在患者病情恶化严重的情况下,于2008年1月4日10时10分,第三次检验血小板,检验结果显示患者的血小板已经下降到61 10-9/L(P7-3)。当日10时25分,患者进行了CT复查。进行CT复查时,患者血压106/61 mmhg、血小板61 10-9/L,顺利地完成了CT检查。可见,医方关于患者血压不稳、血小板低不能在瞳孔变化后及时进行CT复查的理由是推卸责任的借口。
 
3、对血小板监测不及时,处理不及时,延误抢救
患者入院时(2008年1月3日8时44分)检验血小板228 10-9/L,在正常范围,当日21时37分第二次查血小板下降到91 10-9/L,但是医方没有采取任何对症措施,也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中间长达12小时30分钟的时间未对血小板进行检验,2008年1月4日10时10分,才第三次检验血小板,检验结果显示患者的血小板已经下降到61 10-9/L。当日13时5分才第一次输入机采血小板2个治疗量(重症患者监护记录P9),2个小时后即当日15时19分,血小板上升到14710-9/L(P7-5)。可见,患者的血小板低症状是可以纠正的,由于医方对血小板监测不及时、未对患者的出血情况给予足够的重视,才导致了血小板的继续下降,然后成为了医方不及时进行CT复查,不及时进行第二次手术的借口。
 
4、医方对患方左侧上、下肢骨折漏诊,未进行治疗,导致患者上下肢畸形愈合。
在重症监护期间未采取有效康复措施,导致四肢严重畸形
 
患者因车祸外伤,理应对患者进行全面检查,但医方未对患者四肢进行检查,对患者左侧上、下肢骨折漏诊,未予以治疗,最终畸形愈合。患者处于昏迷状态,肌张力高,医院亦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2008年1月28日患者转往长沙市XXX医院分部继续进行康复治疗时,患者四肢已经严重畸形。
 
5、患者左额部钛网外露是造成颅内感染,导致病人多次手术的主要根由。钛网过大,医方没有及时发现病情、延误治疗。
首先,钛网偏大与骨窗缘贴合不紧密,在引流管接出的地方,固定松动,与头皮长期磨擦,头皮坏死,最后导致钛网外露。
 
其次,医方没有对伤口观察不仔细,没有及时发现病情,2009年4月15日,发现钛网外露后,对患方隐瞒病情,没有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延误了治疗。患方于2009年4月21日转入湖南省XXX医院后,才知道有钛网外露。医方存在严重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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